公大前高層索賄案 申上訴終院被駁回

【本報訊】現已易名香港都會大學的香港公開大學,轄下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下稱學院)的前院長,於2017年得知將不獲續約後,涉嫌在離任前幾個月,與其女友、學院前課程總監,串謀安排一間美容公司與公開大學合辦企業培訓課程,以換取院長在約滿後獲該美容公司聘任。二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罪成,被判囚15個月及10個月。二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並於今年4月被駁回。二人再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認為案件不涉及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上訴人依次為55歲時任學院院長黃偉寧,及53歲時任課程總監黎偉祈。控罪指二人於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一同串謀向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董事林翠琼索取利益,即按黃偉寧所接受的條款而僱用他的一個職位,作為促致學院與該美容公司籌辦一個名為「美容光學專業證書」的經評審企業培訓課程的誘因或報酬。兩名上訴人在2016年起為情侶關係。

所提法律觀點無相關性

上訴方指終院需須釐清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利益的控罪,檢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是有意圖針對(aim at)有關公眾機構而作出相關行為,並指該法律論點關乎相關罪行的潛在構成元素。上訴方指如終院裁定該元素是罪行的構成條件,是次定罪亦會構成司法不公。上訴庭指上訴方主張的是,代理人須有損害主事人的額外心理因素,但該主張毫無根據,且不適用於《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下的控罪,而且該法律觀點與本案實毫不相關,與上訴人在原審時的辯解有所不同。因此上訴庭最終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證明書。案件編號:CACC 17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