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周二(9日)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前省長、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5年,並罰款5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54萬港元)。

經審理查明,羅保銘1995至去年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書記、省長、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商業合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折合約1.13億元(約1.25億港元)。法院認為,被告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官方去年7月通報羅保銘主動投案,今年1月被開除黨籍,他被指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喪事、大搞權錢交易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周三(10日)另發布消息,十四屆全國政協前常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前副主任齊扎拉涉嫌受賄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他作出逮捕決定,近日已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內容指,齊扎拉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