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在2022年起處理10宗案件時,偽造口供以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男警被控偽造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共兩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0日)在區院裁決,區院暫委法官黃國輝指被告偽造或騙報案人簽署不追究口供,令案件石沉大海,情節嚴重,判其2罪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於本年5月確診甲狀腺癌,望法庭考慮他前途盡毀且身體不佳而輕判,黃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將還押候判。
被告黃耀聰(32歲,報稱警員)被控於2022年11月4日與5日之間,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日期為同月5日據稱由周姓女子作出的口供,但事實上她並沒有作出該口供,意圖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他上司接受該為真文書;於翌年1月6日與7月28日之間,身為警員,關於警方調查的9宗案件,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藉着向其上級虛假地表示報案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不誠實地致使上級終止9宗案件調查。
黃官在庭上指出,警方考慮中止調查時,不追究口供是重要考慮,而出庭作供的被告上司均指當時在涉案檔案中見過該口供,但現在10案中,有4份不追究口供不在檔案中。黃官不相信被告上司會在沒看過不追究口供的情況下誣告他,唯一且無可抗拒的結論為黃製造不追究口供。
針對看不懂中文字的越南移民、80歲老伯等報案人,黃認為有機可乘而騙他們在文件上簽名;針對年輕人如21歲學生,黃則改為製造不追究口供。黃在上級批准中止調查該些案件後,抽起本應寄給報案人的中止調查信件,令報案人不知調查已中止。黃借虛假的不追究口供誘使上司作出中止調查的決定,此對其上司不利,故判其偽造罪罪成。
控罪2涉及9宗報案,被告在其中5案騙報案人簽署文件,後偽造不追究口供內容;其餘4案則假冒報案人簽署不追究口供,令案件中止調查並石沉大海。其中一宗報案更涉及在電話騙案中損失26萬港元,而該案在18天後便出現了不追究口供,情節嚴重,故裁定黃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黃在案發時獨力處理80宗案件,他因無法抵受工作壓力而犯案。他於本年5月確診甲狀腺癌,望法庭考慮黃前途盡毀且身體狀況不佳而盡量輕判,黃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黃的背景報告,期間黃將還押候判。
案情指,黃於案發期間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2022年1月周女士指稱是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的事主,同年11月初,周向黃稱不想追究,但未能到警署提供「不追究證人陳述書」。黃其後向上級虛稱周已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提供有簽名的陳述書,實際上,周並沒有簽署。
至於另一控罪,控方指黃在案發期間,就9宗報案,向上級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2023年8月,警員發現其中一案的檔案內,並沒有報案人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通知上司,最終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 202/2024